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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社会组织促就业的更大作用

日期:2015-07-17
来源: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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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前就业形势下, 社会组织对于就业创业的促进作用越来越大, 成为促进社会充分就业、 公平就业和均衡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 要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 建立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 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加快实施政社分开, 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 发挥作用。 社会组织在就业创业工作中起到哪些作用? 在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 还存在哪些制约因素? 针对相关问题, 记者日前采访了相关人士。

  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对就业创业工作的推动作用日益显现。社会组织弥补了就业系统中市场和政府功能的有限性,正成为促进社会充分就业、公平就业和均衡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

  促进就业的重要渠道

  我国社会组织促进就业功能按照由显到隐的层面,可以划分为直接功能 (直接吸纳就业人口)、 间接功能 (通过就业服务间接促进就业)和潜在功能 (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促进社会系统均衡就业)三个维度, 可以分别比喻为 “蓄水池” “催化剂” “平衡器”效应。

  上海市闸北区人社局局长王光荣向记者详细介绍了社会组织发挥促进就业功能的具体表现。

  第一是直接吸纳就业的蓄水池效应。 根据 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截至2014年底, 全国共有社会组织60.6万个, 比上年增长10.8%; 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682.3万人, 比上年增加7.2%。

  第二是间接促进就业的催化剂效应。社会组织不仅是转岗分流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社会富余人员和其他困难人群就业和再就业的广阔天地,也是对这些人员开展各种公共就业服务的重要基地。社会组织在为困难人群提供就业保护、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过程中,能与政府、市场结合成合作伙伴关系,可以更好地使这种催化剂功能释放出来。政府、社会和市场三方力量在优化就业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形成了一种合作伙伴关系。

  第三是促进均衡就业的平衡器效应。社会组织的功能拓展,对结构性就业矛盾的解决将起到很大的作用。从未来发展看,社会组织能够使就业和稳定同步发展,弥补就业领域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一方面,社会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又允许按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这与政府直接提供服务的模式相比,社会组织解决了效率低下和政府不能有效提供服务的问题。另一方面,社会组织的公益属性能够成为政府社会福利政策新的承载者,弥补了完全由市场配置资源所带来的缺陷,保证公共服务的充分供给,而这种公益性要求其就业准入门槛降低,因而其就业促进功能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社会企业创造新的就业岗位

  近年来,社会企业在解决我国社区就业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推动作用。

  英国社会企业联盟将社会企业定义为 “运用商业手段,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社会目的”的机构。 社会企业既不是纯粹的企业,也不是一般的社会组织。它通过商业手法运作,赚取利润用以贡献社会; 其所得盈余用于扶持困难群体、 促进社区发展并维持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社会企业具有非常清晰的社会使命。与经济效益相比,它更强调社会效益。 在促进就业创业方面,社会企业一方面立足服务社区, 为困难群体提供帮助,例如为困难家庭老人养老提供帮助,为残障人士等群体提供就业机会,为困难大病群体提供救助,为自闭症儿童提供救助等。另一方面,社会企业积极扶持青年创业,尤其是资助大学生创业、家庭困难的青年人创业、 残疾青年人创业,并对具有示范或进步意义的团队或项目进行扶持。

  社会企业的发展为社区下岗失业人员等群体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有的社会企业也引入高校毕业生参与其中,从而缓解我国日趋严峻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式。

  首都经贸大学劳动经济学院社会工作系主任吕新萍表示, “没有不适合就业的人群,只有不适合就业的环境”。 我们的社会需要开办越来越多的社会企业,针对某些就业困难群体的身体特点、生活状况和教育背景,规划和设计适合他们从事的生产服务领域和就业环境,既能够发挥这些被传统就业领域所忽视的人群的自身优势与潜力,又能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和资源。同样地,被传统用人单位界定为就业困难的人员在社会企业当中展现出来的工作状态和个人风貌,也将有助于改善和消除主流社会对他们的偏见、歧视和排斥。所以, 除了直接带动就业之外,社会企业的发展,还将有助于改善和消除那些不断制造新的就业困难群体的社会因素和社会环境,因而也是间接促进就业的一个创新性的解决方案。

  多重因素制约社会组织发展

  发展社会组织促进就业已经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视。然而,从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现实来看,社会组织促进就业的作用还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王智毓认为,我国社会组织吸纳青年就业还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社会组织的相对数量偏低, 吸纳就业的能力结构不尽合理。 2013年, 我国万人拥有社会组织的数量仅为7.06个, 而发达国家一般超过50个, 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也为10个以上, 社会组织相对数量的偏低必然影响其就业的吸纳能力。从社会组织吸纳就业的能力结构来看,社会团体吸纳就业的比重相对较高,民办非企业和中介组织吸纳就业的份额低于社会团体吸纳就业的份额。从国际经验上来看,民办非企业和中介组织通常是社会组织吸纳就业的主要力量,这也说明我国社会组织吸纳就业的能力结构不尽合理。

  第二, 社会组织准入门槛较高,阻碍吸纳就业功能的发挥。 按照现行政策,社会组织注册成立必须要进行登记,而登记之前必须要找到相应的主管单位。由于社会组织的性质,往往在这一过程中, 许多组织根本找不到主管单位,达不到成立条件,更不能吸纳社会人员实现自我运作,进而影响了社会组织吸纳青年就业作用的发挥。

第三,社会组织就业的被认知程度不高,制约了其吸纳就业功能的发挥。在我国,目前由于社会组织的部门规模较小、提供的服务较分散、资金相对缺乏、人员福利待遇低等问题,导致了公众对进入社会组织部门就业的不认同;而这种不认同又反过来导致社会组织人才归属感低,流动性大。 此外, 政府对社会组织专职人员户口及工作居住证管理、 就业合同、 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工资确定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或不统一,也直接导致社会组织缺少必要的福利保障与条件,造成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认可度较低,社会地位不高。 这严重影响了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难以吸引、激励和留住青年人才到社会组织领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