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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 最高一次性资助60万元

日期:2018-07-31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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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日前印发了《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按照该办法,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须有固定场所,建设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应为初创型或尚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提供无偿培育服务。按不同标准,培育发展基地可分别获得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根据评估结果可获得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年度运营补助。

《管理办法》对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的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必须有固定场所,建设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用于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服务的区域应不低于培育发展基地建设面积60%的比例;场地属租赁性质的,租赁期应不少于3年。另外,基地的基础设施必须完备,应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包括基本的场地装修、办公设备等,消防管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在内部管理方面,培育发展基地的运营主体应明确,运营管理制度健全,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名。基地的使用功能清晰,应以社会组织培育为唯一用途,不得兼顾商业或其他用途。

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建立运营后,由主导建设的主管部门(单位)向市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市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实地勘察和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将由市民政部门予以核定,纳入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体系,统一规范标识并向社会公布,并予以一次性资助。经市民政部门核定后的次年,按不同标准分两年(每年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给予60万元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