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新闻动态-政策法规-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9-04-03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官网
浏览次数:1082次

粤民规字〔2019〕3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转变社会组织监管方式,有效实施事中事后监管,我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司法厅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民政厅

2019年4月3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我厅出台《广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性文件,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印发<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府法〔2016〕75号)有关要求,就文件制定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精神,率先“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制度”,建立新型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改革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制度,转变监管方式方法,有效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政策法规要求和民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全国率先探索以年报制度改革创新为切入点,构建广东特色的“1+5+9”(1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5是制定社会组织年度报告、信息公开、第三方机构评价、重大事项管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五项管理办法;9是建立九个监管机制)监管模式,促进社会组织监管方式方法转变和社会组织信用管理体系建设。

二、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三)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四)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办法》特点和创新点

《办法》参考《慈善法》对慈善组织年度报告的要求,已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年报义务;以习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为指针,依据中央政策,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把年度检查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总结广州、深圳市社会组织年度报告改革的工作经验,推进年度检查制度转变为年度报告制度。《办法》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由单一行政化管理向行政管理与社会化专业化监督评价并行转变,深化放管服,减轻社会组织负担,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办法》增加了第三方机构专业化监测评价、年报公开、社会监督和行政检查、抽查审计、规范培训、责令整改、依法查处等手段,丰富了监督管理工具。《办法》取消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审查结论,简化办事流程,方便社会组织办事,增加社会组织对自身行为的法律责任,改为年度报告全部实现一网报送、公开和存档,不需要加盖年度结论印戳,社会组织实行依法自治。

(二)由行政评定向社会组织信用管理转变,加强社会监督,推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办法》明确加强社会组织自律诚信建设,由社会组织对年度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效性负责,并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履行年度工作报告的法定责任,对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负责。同时,配套建立行之有效信用管理和信用评价措施,形成科学管理机制,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

(三)由行政封闭式监管向开放式监管转变,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服务与监管效率,保障社会组织合法权益。《办法》明确由第三方机构为社会组织提供年度工作报告的填报咨询和指导服务;第三方机构对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出具监测评价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形成社会组织年度工作分析报告,同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减少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政风险,加强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行业部门的联合监管,强化事中事后服务与管理并重,并采取针对性培训服务,以问题为导向整改指导,随机抽查方式、抽查审计等方式,对社会组织日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办法》主要事项说明

(一)《办法》明确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义务人信息、填报公开信息、监督管理信息和其他信息。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明确社会组织应当对年度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效性负责,并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二)《办法》明确是对以社会组织为主体的年度工作报告实施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办法》有效期暂设为2年,是因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三个条例合并为《社会组织管理条例》,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此本《办法》有效期暂设定为2年。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制度,转变监管方式,强化诚信自律与信用管理,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度工作报告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范格式和报告内容,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情况。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工作。

第五条 社会组织应当对年度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效性负责,并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第六条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须对本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填写、公开、信息更改等工作负责,履行年度工作报告的法定责任。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须经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签字,对年度工作报告真实性作出信用承诺,加盖社会组织公章方有效。

第七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应当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再向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当年成立的社会组织,自下一年度起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年度工作报告报送的时间截止后,不再接收社会组织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八条 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

(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六)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需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七)其它报告情况。

第九条 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实行网上填报、公开和存档。

社会组织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第七条第二款要求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登录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填写录入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社会组织发现或受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指出其填报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信息不规范完整的,应当及时撤回更正,最多撤回更正一次,且最后更正日期应在每年5月31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开。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设立举报平台,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形成社会组织年度工作分析报告,同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通过政府采购聘请第三方机构为社会组织提供年度工作报告的填报咨询和指导服务;第三方机构对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出具监测评价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登记管理机关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监测评价报告内容进行甄别和核对。

第十三条 对法人治理不完善、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根据情形对其予以指导培训、行政约谈、公开通报、责令整改,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对法人治理规范、作用突出的社会组织,予以通报表扬,列入重点培育对象。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监测评价报告、举报初查和移交线索等情况,可以按照《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号)对存在问题的社会组织实施审计检查;或者通过随机抽查方式对存在问题的社会组织实施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组织联合监管机制,对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研判,根据部门职责实行监督管理或联合查处。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可以对社会组织进行行政约谈、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公开通报等方式实施监管。被检查社会组织和相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需要提供检查材料。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年年度工作报告期限结束后,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将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列入活动异常名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开,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向社会提供查询渠道;通过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有关部门提供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实现部门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属于其他业务职能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将线索依法移交移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