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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社会组织党建及其面临的挑战

日期:2020-07-0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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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亟待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不仅需要调整理顺政社关系而且需要调整理顺党社关系。社会组织党建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一方面,确保领导国家治理的执政党动员社会组织的资源扩大政治参与,促进执政党执政方式的转变,提升执政效能;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党建也通过提高社会组织的政治合法性,促进能力建设,激发社会组织的表达性维度。从党建的角度看,真正夯实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基础地位、真正发挥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应有作用,在理论上和操作上面临着内部治理、基层全面覆盖、社会组织“制度同形”等难题。因此,应在增进社会组织独特性的基础上开展党建工作,在推动社会组织所致力的事业发展过程中增进党的领导。

关键词:党的建设;国家治理体系;执政效能;社会组织

国内学界对社会组织的研究深受公民社会理论的影响,长期聚焦于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相当程度上忽视了政党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及其对国家治理的意义。这种忽视,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当时的现实,即在与社会组织的互动方面,政府扮演了突出的主导性角色,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控制、形塑、甄别等态度和行动策略是直接的,而政党的角色间接而不清晰。由此导致众多为保持自主性而有意疏离政府的社会组织活跃于政府的视野所不及之处,游离于国家治理体系之外。在此形势下,作为一种社会建构力量的社会组织未能被整合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政党、政府和民众形成治理的合力,甚至还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治理能力构成挑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战略上扭转了这一局面,社会组织党建成为党领导和引导社会组织的重要抓手,政党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从间接不明到直接明确,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步入了的新历史阶段,党社关系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一个新的内容。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视角看待政党与社会组织的关系由此成为学术界的新课题。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加强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政治领导地位、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和作用、构建党社融合格局,迫切需要在理论上探索和创新,理解社会组织党建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意义、社会组织党建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社会组织党建巩固和增强执政党的治理能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冲击和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探索调整党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1]从控制、规范、引导到整合,党主要通过政府之手型塑和建构与社会组织的关系。然而,在党的十八大之前,“政党和政府在蓬勃发展的非政府组织面前依然没有摆脱被动的局面,成为既能容纳、又能驾驭和调控的核心力量,于是,在如何将这种力量有效地纳入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之中,与政党、政府以及民众一起构成有效的治理结构和治理合力的问题上,依然在理论上和体制上面临许多的困难”。[2]直到201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切实地推动社会组织全面党建工作,才真正落实党通过自身的领导体制和组织体系来主导社会组织,为克服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权威碎片化”[3]奠定了基础,也为政党、政府、社会组织和民众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形成治理合力铺平了宽阔的道路。具体来说,社会组织党建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动作用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地位

国家治理体系提倡多元主体的合作参与,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国家治理中必然居于主导地位,是国家治理体系中最重要的主体。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内容是能够将政治参与的范围扩及全社会的社团,并有政党机构来组织这种参政。亨廷顿认为20世纪中期最突出的政治成就之一,就是中国在经过百年的动乱之后首次建立了一个真正能治理中国的政府。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坚持并发展了列宁的政党理论,创建了立足于广泛的大众参与基础上的现代政府。“共产党人积极试图扩大政治参与,同时,他们又是德·托克维尔关于处理‘结社的艺术’这门学问在当代最用功和最认真的学生。他们的特长是组织,他们的目标是动员民众加入他们的组织”。[4]从毛泽东将“支部建在连上”到新中国成立后重视基层党组织建设,中国共产党通过党组织扩大政治参与的历史实践被证明是行之有效和可取的,这一传统在党的十八大以后有了更为清醒的意识和进一步延续,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正是其体现。

社会组织在反映公民的利益诉求、充当公民与国家的沟通平台的过程中,必然带来政治参与的意愿与诉求。可以说,社会组织和政党在利益表达、充当沟通渠道方面有相似性,这样一种利益表达新工具、新方式的出现对政党构成了潜在竞争,当社会组织无法通过正式渠道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时,就很容易异化成政治组织,威胁党的执政地位。德国的绿党就是典型的从环保类社会组织向政党组织转变的例子,除此之外,菲律宾、巴西、智利都出现过社会组织干预政治选举的事件。这说明执政党需要从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参与诉求进行积极回应和引导。其中,重要的一种回应方式就是在社会组织中开展党建,确保党的政策文件等体现社情民意,也将社会组织的政治参与诉求制度化。在社会组织中开展党建,有利于搭建党在体制外组织化联系社会民众的通道,巩固党的政治合法性和执政地位,从而保证党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主导地位,这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得以顺利推进的必要前提。

(二)促进执政党执政方式的转变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对治理方式的民主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治理要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体现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主体地位。通过权力性命令管理社会组织的传统行政化方式已经不合时宜,新的公共权威和公共秩序的建立,很大程度上要以公民个体和社会组织为依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将“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首要措施,党执政方式的民主化势在必行。

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主要通过发挥非权力性的影响力来对社会组织进行引领和监督,这种非权力性的影响借助于党员政治意识、模范带头和宣传示范作用,引领社会组织贯彻党的政策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社会组织在重大关键时刻和突发事件中不偏离方向。在具体贯彻落实党中央战略精神的过程中,党组织主要依据党的相关政策以及各级领导人的批示、讲话对社会组织进行引领,在尊重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和民间性的基础上,加强与社会组织成员的沟通、疏导和说服,以平等的伙伴关系处理与社会组织领导层的关系。相对于政府以权力性命令的方式对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和日常运营进行干预和控制,党建是更为间接、民主的对社会组织的政治领导方式,有利于缓解过去因为“分类控制”或“双重管理”形成的国家与社会的紧张关系,推动国家治理主体之间平等、合作关系的形成。

(三)提高执政党的执政效能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国家的效能。在社会矛盾不断复杂化、而政府容量却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迫切要求执政党执政效能的提高,社会组织党建的意义就在于增强执政党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一方面,任何政党的代表性都是有一定限度的,要保持决策的民主化程度,需要不断扩大利益表达的辐射面,凝聚社会上各种不同的利益,从而保持竞争性利益的均衡。社会组织作为新兴的社会活动力量,能够汇集公民的利益诉求,是党保持决策民主化的重要利益代表和整合对象。因此,在社会组织中开展党建,能够在一定程度弥补难以全面和足够顾及不同利益表达的缺陷。另一方面,我党实行民主集中制,党内结构呈现出结构严密、等级森严的组织特点,是严格意义上的科层制组织。等级的森严也会加大党收集基层民意的时间间隔,出现信息向上传递的滞后性,削弱决策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党在自下而上收集民意的过程中,原始信息经过多层级过滤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失真,自上而下逐级传达的中央政策和命令也会因经转多个层级、多个部门、多个人手而出现信息的曲解和变形。而社会组织相对党组织,组织结构更为扁平化,社会组织中的辩论、讨论和妥协机制有助于更高效、准确地收集民众的利益诉求,在其中建立党组织能够发挥社会组织自身灵活、精干和专业的优势,减少信息收集的失真和滞后性,提高决策的科学化程度。在社会组织开展党建还可以保障党和政府对各行各业产业布局和发展态势的了解和跟踪,为政策的出台提供更为全面的信息来源,提高执政党决策的科学性。

社会组织党建促进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更好发挥作用

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需要保证执政党的主体性地位,客观上也需要社会组织结构性角色和独特功能的发挥。在社会组织进行党建对社会组织发展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增强社会组织作为重要治理主体的力量,从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

(一)社会组织党建进一步提升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和公信力,提高政治地位

社会组织党建是社会组织获得政治合法性、提高政治地位的重要途径。以往,社会组织多通过邀请离任或退休的党政干部担任组织的名誉职务或参与活动来提高政治地位,方便其在与政府、执政党的交往中获得更大的影响力,例如环保社会组织“地球村”便多次邀请前国家环保局局长出席活动;或者利用社会组织领导人或个别成员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经由国家提供的制度化渠道进入政策议程,例如“自然之友”的主要发起人梁从诫便是全国政协委员,柏万青志愿者工作室的创办人是上海市人大代表。现实中社会组织“利用私人关系来动员体制内的资源是NGO最常用的一个手段”。[5]社会组织选择利用私人关系与体制内的行政官员或人大、政协代表建立联系,试图让他们为其提交提案,这是一种基于私人关系的、非制度化的组织交往途径,这种交往难以持续且存在一定的社会风险。在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能够利用国家权威及其符号弥补社会组织政治合法性不足的问题。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社会组织以党组织的名义活动往往能够增加一层无形的公信力,实际是赋予了社会组织以政治身份,提高了社会组织的政治地位。这种政治身份的获得和政治地位的提高是正式且稳定的,不同于通过私人关系与国家权威取得的联系。党建为社会组织进入国家治理体系提供了制度化的渠道,社会组织得以利用政党的组织资源增强社会资本,扩展社会网络,推动自身的发展,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过程中享有更多的话语权。

(二)社会组织党建促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提升组织能力,从而平衡和增强国家治理体系的结构性力量

社会组织并不完全是社会的产物,国家的宏观政策、法律与制度框架对社会组织均有重要的影响,在社会组织中进行党建能够提高社会组织的凝聚力、领导力和执行力,推动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过程中功能的发挥。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能够借由党组织定期举行的三会一课、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党员等基层党组活动增加社会组织成员之间的交流频率,提高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水平,减少工作中的摩擦。党组织还通过在社会组织中将有政治觉悟的业务骨干发展为党员,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提高成员对组织的认同度、参与度与归属感,从而增强社会组织的凝聚力,将社会组织从内耗中解放出来,将更多精力放在提供公共服务、参与国家治理上。

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充分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引导社会组织的发展策略与国家的发展战略相适应,提高领导与决策的科学水平,以解决社会组织领导层即理事会成员治理的意愿低、政治意识薄弱、工作重心很难放到社会组织决策事项上等现实问题;提高社会组织的政治站位,提升组织领导力并推动理事会健全社会组织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为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铺平制度合法化渠道;社会组织党建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提供了动力,可以有效提高社会组织成员的工作效率。通过党组织支持、监督社会组织有序、高效开展工作,通过党员纪律约束,使社会组织更具执行力,保证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能有效承接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府分配的任务。在我国社会组织的组织能力和动员能力普遍不足的情况下,在社会组织设立党组织,能够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以一个严格运转、行动高效的党组织实现对社会组织的引领,规范社会组织的运行,增强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三)社会组织党建唤醒并增强社会组织的表达性维度,满足国家治理体系对社会组织的功能期待和需求

社会组织的价值不仅在于它能够提供公共服务,而且还在于它能够体现和表达价值观,即社会组织不仅具有工具性维度,还具有表达性维度。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实际上也在传达某种意识形态、道德情感或价值观念,甚至不少社会组织之创立更侧重表达和倡导某种价值观。社会组织的表达性维度是指社会组织的活动表达了其组织成员的内心世界,即他们的情感、向往、关怀、价值观和信念等主观感受。弗鲁姆金认为,社会组织“之所以被认为有价值是因为它允许个人通过工作、志愿活动和捐赠表达其价值观和承诺。通过对内心所系的广泛事业的承诺和对直指共同体需要的努力的馈赠,非营利和志愿行动回应强烈的表达性冲动。对捐赠人、志愿者,尤其是员工来说,致力于解决某种需要或为某种事业奋斗本身就是一种满足,不论其最终结果是什么。由此所创造的价值完全是心理上的并可能仅仅出自表达承诺、关怀和信念的行动”。[6]金太军认为国家治理体系的结构性特征对社会组织提出了如下功能需求:“通过社会组织的社会整合本能、价值凝聚能力和政治传播功能,实现国家治理与公民日常生活的衔接与互融,贯通公共领域的意识形态与生活领域的传统价值之间的界域,打破宏观制度体系与微观民情民俗、道德体系以及各种非正式制度的隔阂与壁障,真正实现国家治理与公民日常的互融和动态过程中的相互型塑,构建国家治理赖以存续的社会根基。”[7]

(四)社会组织党建突破政社合作中官僚制行为逻辑造成的壁垒,使社会组织更有效地融入国家治理体系

自1995年上海浦东开始实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以来,在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驱动下,全国各地方政府部门或积极或被动、或快或慢、或深或浅、或广或窄地开始了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政府和学术界都称之为在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与社会组织建立了“伙伴”关系。但由于政府相对于社会组织无论是合法性、权力还是资源方面都处于绝对优势地位,所谓“伙伴”关系实际上名不副实,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一般将这种关系戏称为“伙计”关系。在与政府合作过程中,社会组织几乎都会面临官僚制的行为逻辑对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造成的壁垒。如果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党组织就可以起到弥合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合作因地位不平等所产生的缝隙,连接和协调政府与社会组织这两大治理主体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建构政府与社会组织真正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

由是观之,社会组织党建将有效地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焕发其活力并增强其影响力,使社会组织在质的发展上迈上新的台阶,真正融入国家治理体系之中,成为国家治理不可或缺的力量。

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发挥领导作用面临的挑战

综上,社会组织党建对国家和社会来说是一个双向赋权的过程,最终可以达到强化国家治理体系两大重要主体的地位和功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效应。然而,从党建的角度看,真正夯实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基础地位、切实发挥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应有作用,在理论和操作上都面临着不少亟待认识和解决的难题。

(一)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面临内部治理上的难题

自亚当·斯密以来学者们就注意到,只要存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就存在委托代理问题,组织就需要治理。内部治理作为一种机制或制度安排,其根本目的在于处理委托代理关系,防止“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出现。治理机制体现的是委托人的利益和意愿,能否保障他们的利益和意愿得以实现是内部治理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它通过理事会制度得以实现。理事会处于“双重委托代理链”的中心,相对于会员(代表)大会它是代理人,相对于秘书处它是委托人,所以,内部治理即理事会治理。内部治理的内容涉及权力制衡并体现问责,涉及对组织的支持、战略管理及对其使命的守护。因此,理事会必须确保委托代理关系的代表性、决策的民主性和组织地位的自主性,在作为志愿结社组织的社会组织中,对内部治理健全和完善的要求比企业更为紧迫。

2018年版《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第四十三和四十六条分别规定:“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这两条涉及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事项。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党决定重大人事任免和重大事项,这是社会主义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党的领导的主要体现,已经形成成熟的制度和工作方法。但在社会组织中开始实施,不免会遇到社团组织的志愿结社性与体制内组织的强制性之间的差异如何统一的问题。比如,在组织具体运作中,如果党组织对重大人事任免和重大事项的意见与理事会的意见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提出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这是一种有效的解决办法。但是,如果理事会成员中没有党员呢?作为民间结社组织,社会组织领导层中党员比例不高甚至无党员的现象绝非个别。党组织如果不能参与内部治理就无法确保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引领政治方向。

(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面临基层全面覆盖的难题

目前社会组织党建存在偏向于在规模较大的社会组织中开展,党建的着力点也多在社会组织中的管理层,并出现过多放大党组织服务功能的倾向。从不同性质和规模的社会组织党建积极性的差异来看,规模较大的社会组织对党建的积极性较高,而规模小、人数少的组织和以特殊职业群体集中的民间组织的从业人员对开展党建工作积极性相对较弱,[8]而这些规模小的社会组织数量庞大,其中存在尚未登记或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所谓“草根组织”,例如各类打工者协会、业主维权联合会、网友志愿服务队等。这些社会组织因规模小、数量分散以及发起人的弱势,其利益诉求不易获得党和政府的关注,甚至无法获得合法身份。这类组织有着更松散的组织结构和更具流动性的人员结构,建立党组织的难度也更大。但恰恰是这类社会组织才最需要开展党建,他们能够真实地反映处于社会最基层群众的利益诉求,代表弱势群体的利益。这类更具基层性的社会组织党建的滞后是潜在政治风险的来源,也导致执政党团结凝聚基层群众,发挥党组织减小贫富差距、化解社会冲突、稳定社会秩序的理想空洞化,对执政党民主执政的能力造成潜在挑战。

目前社会组织党建还存在偏重发展社会组织管理层党员,未重视或忽略普通成员利益诉求的趋势。无论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提到“推行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还是地方层面的如《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引(试行)》提到“注重把负责人、业务骨干、会员企业出资人培养成为党员”等相关的政策,都将党建着力点放在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会长等管理层。这种在社会组织自上而下进行党组织覆盖的方式,不失为现行阶段下高效、快速提高党组织影响力的方法。但也要认识到,当党建的着力点停留在管理层时,占社会组织多数的普通成员的利益诉求则容易被忽视,影响党建对基层群众政治动员力量的发挥。

(三)存在夸大党组织的服务功能弱化政治领导功能的倾向

社会组织党组织应符合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发挥服务功能,通过服务贴近群众、团结群众、引导群众、赢得群众。但是,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核心功能始终是政治功能,服务功能辅助于政治核心功能的实现。目前诸如“以一流党建促一流开发”的口号出现,意味着部分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过多地致力于技术攻关、质量保障、维护市场秩序等经济性事务。这在协会、商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竞争性的社会组织中尤为明显。如何克服过多放大社会组织党建的服务功能,弱化政治领导和意识形态领导功能的潜在风险,也是在社会组织党建具体工作中应该认真对待的问题。

(四)社会组织党建面临如何避免社会组织“制度同形”的难题

按照新制度主义的观点,组织由环境所塑造并与环境变得趋同,迪马奥奇和鲍威尔探讨了导致组织趋同的三种机制:强制性趋同、模仿性趋同和规范性趋同。目前社会组织党建已经出台一系列政策文本,尤其是2015年《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要求“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委、总支、支部”,意味着社会组织党建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向社会组织发出合法性要求的信号。迪马奥奇和鲍威尔指出:“在一群组织中那些较早采纳新技术的组织,是出于技术上的需要。但是,一旦达到制度化的阈值,一个组织采纳新技术,往往是出于合法性的需要,而不是为了改进组织的生产绩效。”[9]他们暗示,对合法性的追求往往高于对组织绩效的关注,由此使得那些异质的组织在结构上趋于形式上的整齐划一。社会组织为了适应政党体制的结构和运行,在组织内部结构的设置上会考虑与体制内的党政结构接轨,社会组织内部设置党组织本身就是与党政结构接轨的表现。除此之外,运行机制也将趋同或者一致,如定期开会、定期过组织生活、设置相似的活动主题。这种制度同形是否会抹平针对不同社会需求、服务不同对象的社会组织的差异性?是否会削弱社会组织在工作方式上贴近基层、反应及时、灵活机动的特征?是否会出现社会组织的主动性和能动性的衰弱?是否会由此导致社会组织又回到改革开放前完全“组织化社会的社会建构体系”?[10]这些问题都值得深思。

在社会组织中开展党建工作的基本思路

虽然早在1998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民政部就提出在社会组织中开展党建工作,但进展缓慢而成效不彰,党的十八大之后社会组织党建才真正全面铺开。像所有新生事物一样,在摸索阶段面临不少难题是自然而然的。那么,在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如何应对上述挑战?本文提出两条基本思路。

(一)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党建的意义,通过社会组织党建增进社会组织的独特性

一个运作规范、充满活力、发挥积极作用的社会组织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力量,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组织治理功能的有效发挥。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在党的领导下不同治理主体各自充分发挥作用,形成治理合力。只有保持不同治理主体的独特性,它们才能发挥各自独特的优势和作用。也就是说,“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变革中充当了重要的结构性角色。由此不难推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组织治理功能的有效发挥。然而,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社会组织结构性角色的担当与治理功能的发挥是有条件的,其发挥作用的条件一如治理的内涵所揭示的那样,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社会组织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自主性是其成为不同层面权力中心或是其治理功能发挥的前提”。[11]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十三五规划”提出要“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党的十九大报告多次提到社会组织,充分肯定并鼓励社会组织在协商民主和社会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推进社会组织改革,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这表明中央充分认识到自主性和活力是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独特作用的前提。

(二)在社会组织党建中注意将社会组织党建与社会组织运作融合一体

在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确保社会组织正确的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的前提下,推动社会组织所致力的事业的发展。经过40多年的发展,我国社会组织的数量飞速增长,结构日趋完善,但是,其规范运作的程度、组织能力、活跃度、对社会需求和社会秩序的贡献和影响力却并没有随着数量的增长而相应提高,社会组织的价值观念、内部治理机制、运作模式、公信力的发展水平离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仍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这尤其需要党组织的政治引领。而这种引领作用的发挥要与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形成有机的一体,不能出现党建工作与业务活动彼此脱节的现象。在这方面,从毛泽东同志“将支部建在连上”的伟大创举可以得到有益的启发。毛泽东同志形成在军队基层建立党支部的最初想法源于他发现有共产党员的基层连队遭遇败仗却不会被打散,党的意志在有党员的基层可以得到有效落实。“三湾改编”后,党的建设与军队的凝聚力、纪律性和战斗力得到了同步的提高,党的建设造就了一支战无不胜的人民军队。这说明,党组织的政治领导作用必须落实和体现在具体事务上,一方面促进业务问题的解决和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另一方面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提高自身的权威。同样,对社会组织党建来说,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只有与业务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以同呼吸共命运的姿态帮助社会组织解决问题、扶持社会组织成长,才能形成彼此良性互动、相互促进和双向赋权的“党社融合”格局。

总之,党—政关系、政—社关系和党—社关系是国家治理结构中的三重最主要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之路完全有别于西方的历史经验,因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决不能忽视党—社关系的调整和改进。从理论上说,在社会组织中开展党建工作,既是加强党对基层社会领导的要求,也有利于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从实践上看,党组织嵌入社会组织,对社会组织和党组织都提出了挑战。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社会组织党建都是时代提出的新课题,都需要立足现实,敢于探索和创新。


作者介绍

胡辉华  暨南大学公共管理(应急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哲学博士

张丹婷  暨南大学公共管理(应急管理)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