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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规范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03-26
来源: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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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函〔2021〕73号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深化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规范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决定从3月底至9月底在全省性社会组织开展法人治理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社会组织发展迅速,数量上大幅增加,在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养老、社会工作等领域发挥较大的作用。但一些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不健全不规范等问题,出现不接受依法监管、不按章程开展活动、不落实信息公开等行为,损害服务对象合法利益;有的社会组织内部制度不健全、不落实、不透明、不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报告,负责人擅自决定,“一言堂”现象突出、内部矛盾激烈;有的社会组织长期未开展业务活动,长期无法联系,成为“僵尸”组织,挤占社会公共资源,降低社会组织公信力。针对我省社会组织的突出问题,今年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对“僵尸”组织,以及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利用行业评比表彰、执业资格认证进行乱收费、乱设分支机构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将严肃查处。特别是对与非法社会组织合作开展活动的,将从重予以处罚。


通过深入开展规范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清理一批名存实亡、长期未开展活动的“僵尸”社会组织,健全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制度,不断提升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树立一批品牌社会组织,逐步建立使命清晰、政社分开、依法自治、运行高效的现代社会组织制度。各社会组织务必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规范自身出发,主动开展自查自纠,配合开展整治工作。对在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中工作突出、运作规范、治理良好的社会组织进行重点指导和培养,发挥榜样引领、先进带动作用,宣传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在全省社会组织中树立标杆,建设品牌。


二、整治范围

在广东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三、整治内容

(一)规范法人治理。

1、制定、修改和核准章程是否履行规定程序,章程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2、是否按章程规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治理机构;是否按时换届、按章程履行职责并发挥作用。

3、是否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手续。

4、是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资产管理、重大活动管理、分支机构管理、证书印章管理、信息公开等内部管理制度。

5、章程是否体现党建内容,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档次是否超过4级。


(二)规范业务活动。

1、开展业务活动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否批准,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或者备案。

3、重大业务活动等事项是否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通过。

4、是否主动向社会公开章程、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年检年报;是否按规定公开基金会及慈善组织的捐赠收入、支出、公益慈善活动等情况;是否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


(三)规范财务管理。

1、是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财务收支、票据使用、资产管理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财产是否在举办者、捐赠人、负责人中分配,盈余是否分红等。


四、方法和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3月底至5月)。各社会组织对照整治内容3个方面的重点,结合自身实际,逐条逐项进行自查自纠。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限。在今年报送的年报表格中填报自查自纠情况。

(二)现场检查阶段(6月至7月)。我厅将联合业务主管单位或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按照不低于5%检查量开展现场检查和抽查审计工作。

(三)整改提高阶段(8月至9月)。社会组织通过建章立制、规范行为、履行承诺等方式于9月底前完成整改,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整改情况对社会组织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评价,并视情通报表扬和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请各社会组织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社会组织要成立工作专班,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确实把此次整治工作作为给自身的一次全面“体检”,为下步更好发展打下基础。

(二)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请各社会组织认真对照自身实际,做好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5月31日前,通过“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填报系统,填写《规范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专项整治自查自纠表》(见附件),同时,将理事会决议的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总结材料,经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监事长/监事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格式上传。总结内容包括自查自纠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等。

(三)自觉配合检查监督。在开展现场检查或审计时,各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监事长/监事、财务负责人全程参与,并配合检查要求;社会组织对检查组指出的问题予以记录确认,事后及时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报检查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广东省民政厅

2021年3月25日


附件:

1.附件1 规范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专项整治自查自纠表(社会团体).doc

2.附件2 规范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专项整治自查自纠表(社会服务机构).doc

3.附件3 规范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专项整治自查自纠表(基金会及慈善组织).doc